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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制度

产教融合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

规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产教融合工作的支撑作用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,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产教融合工作的支撑作用,规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"统一建设、分类管理、资源共享、动态调整"的原则,旨在服务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领域的理论研究、项目评审、咨询指导及交流合作。

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专家选用

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承担以下任务:

(一)开展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方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;

(二)指导产教融合建设工作,推进校企合作资源开发和共享;

(三)指导和协助产教融合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;

(四)承担委托的产教融合项目评审、标准制定及其他专项任务;

(五)为社会提供产教融合生态建设发展建议与咨询服务。

第四条 专家选用原则:

(一)根据具体任务需求,采取随机抽取与择优指派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专家;

(二)涉及项目评审、咨询论证等事项,原则上应由技术专家、管理/产业专家按合理比例组成专家组,必要时可增补投资专家或创新创业教育专家参与特定议题,确保评审的科学性与全面性;

(三)遇重大战略咨询或政策制定,可特邀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威望的资深专家组成顾问组。

第三章 专家库成员构成

第五条 专家库由以下类别专家组成,实行分类建档:

(一)政府专家:政府有关部门中从事产教融合、科技、教育、人才工作的实务专家;

(二)院校专家:院校负责或从事校企合作工作的校级领导、复合型"双师型"教师、教学及科研管理人员;

(三)行业企业专家:行业龙头企业、科技型企业、专精特新企业、科研院所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;

(四)专业机构专家:投融资机构、孵化载体、技术转移机构及法律事务机构的资深专业人士。

第四章 任职条件

第六条 基本条件

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公正诚信,廉洁自律,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、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;

(二)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创新动向与产业发展动态,掌握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范;

(三)具备产教融合相关工作经验(如产业学院共建、现代学徒制、横向课题攻关、订单式培养等),或主持/深度参与过产教融合、创新创业类课题、项目及典型案例;

(四)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;院士、博士生导师、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,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;

(五)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,无科研信用不良记录,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。

第七条 资格条件适用说明

(一)本章中各专家类别的任职条件均为独立并列选项,申请人满足所在类别中任意一项即具备该类别申报资格。

(二)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,可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工作实际,选择一个主要类别申报入库。

(三)对产教融合领域有突出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,虽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,经两名以上在库资深专家联名推荐并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,可破格入库。

第八条 技术专家

(一)院校及科研院所专家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.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2. 担任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负责人;

3. 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(国家级前五位或省级一等奖前三位);

4. 担任国际或国内重要学术组织高级职务,或参与过国家、行业标准修订工作;

5. 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领域研究与实践工作3年以上,且主持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。

(二)企业专家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.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2. 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;

3. 省级及以上"专精特新"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科研的高级管理人员;

4. 担任过国家、省、市重大科技项目(课题)负责人;

5. 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;

6. 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同行业领先企业5年以上研发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。

第九条 管理专家

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一)从事科技、教育或产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,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上职务,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,熟悉产教融合相关政策;

(二)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、学会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,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;

(三)科技型上市公司、省级及以上"专精特新"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;

(四)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,或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成长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。

第十条 投融资专家

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一)在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基金等领域从业5年以上,熟悉科技金融、风险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的高级管理人员;

(二)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总监(或同等级别)及以上人员,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,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1. 机构近5年内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;

2. 近5年内至少5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,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IPO、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。

第十一条 教育专家

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一)从事教育教学、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,且主持或深度参与过至少1项产教融合、校企协同育人或教学改革类项目,并取得可验证的实践成果;

(二)在教育教学或产教融合领域取得突出成果,如:

1. 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(产教融合、创新创业类)主要完成人;

2. 国家级或省级一流课程负责人;

3. 国家级或省级现代产业学院、未来技术学院负责人;

4. 国家级或省级双创示范基地、典型经验高校相关负责人;

5.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(原"互联网+"大赛)省级金奖及以上或国家级铜奖及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或负责人;

(三)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、众创空间的主要负责人;

(四)非国家级创业孵化机构的负责人,须满足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0家,累计入驻企业不低于120家。

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

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发表意见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;

(二)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;

(三)自愿退出专家库;

(四)获悉所参与工作相关的法规、政策及项目信息。

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及项目评审过程信息;

(二)存在利益冲突(如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股权、雇佣、咨询等利害关系)时,应主动申请回避;

(三)及时更新个人信息,保持联系方式畅通;

(四)未经管理部门授权,不得以本库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牟取不当利益。

第六章 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

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,每年进行一次集中信息复审和资格确认。复审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变更、履职情况、信用记录等。

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:

(一)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;

(二)连续2次无故缺席或拒绝参加所邀请评审活动的;

(三)因身体状况、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;

(四)违反回避制度、保密规定,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;

(五)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、刑事处罚的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教融合智库平台(AIcool.net)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